會議紀錄: |
全國防暴國是會議結論 |
台灣防暴聯盟 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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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
一、 盡快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條文」,並於立法過程中充分尊重民間版本之精神。
二、於 94 年 2 月 5 日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前,儘快通過性騷擾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2 項之條文
,以配合鄉鎮市調解條例之修正及解決法律漏洞問題,讓修正條文與其他條文同步開 始施行。
三、快通過保安處分執行法及監獄組織通則中之連續性暴力相關修法條文。
四、就性騷擾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條文中立法妥協部分,應再作整體檢討修正。
五、已經送立法院政審議或即將送立法院審議政府組織再造相關法案之法規本文或說明等資料中,應明示
設立「防暴司」及「性別平等及暴力防治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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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面
﹙一﹚保障被害人的安全。
﹙二﹚確保加害人必須依法接受懲罰與治療。
﹙三﹚改善對家庭暴力與性暴力的社區縱容文化與情境。
二、措施面
(一)逐年提升司法院與各級法院家庭暴力及性暴力防治預算與人力。
(二)由司法院編列預算在地方法院內設置社工人員,以從事家庭暴力、性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
等相關業務。
(三)支持修法免徵保護令聲請費用。
(四)成立家庭暴力及性暴力審理專庭,以強化專責專業與整合社會資源的功能。
(五)研擬家庭暴力案件判刑類型化之必要,以積極防範家庭暴力嚴重度較高的加害人。
(六)提供具體可行的鼓勵措施,推動法官之專業化與接受暴力防治、性別平等相關教育訓練。
(七)確保家庭暴力及性暴力被害人安全的出庭與友善環境。
(八)每年應編列防暴基金,以作為防暴相關業務的支出。
(九)法官裁定民事保護令有關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劃之比例太低,建議司法院應加強教育,讓法官了解
加害人處遇計劃對再犯預防之重要性。
(十)法院確實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民刑事或調解案件,應確實遵守家庭暴力
(十一)每年應進行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統計分析、案例研討及相關研究,並提供作為防暴政策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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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一)於行政院下設置防暴基金,每年至少編列三億元。
(二)行政院逐年提升所屬各部會家庭暴力及性暴力防治人力與預算,並強化政策面與措施面的推動與執
行。
(三)行政院在政府組織再造方案中,應成立性別平等及暴力防治委員會, 並在內政及國土安全部下設防
暴司。
(四)應擬定受暴婦女就業政策,並編列預算。
(五)設置國家級的防暴研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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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
一、政策面
(一)建制化各地方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成為正式組織,並提升位階,及編制應為專責人力。
(二)各系統防治網絡人員(警政、醫療、教育、社政)進駐各縣市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 應擬定受暴婦女庇護與就業政策。
二、措施面
(一)針對各縣市村里幹事應加強社工專業訓練。
(二)各縣市應建立家暴與性暴力被害人就業及庇護系統。
(三)各縣市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以個案管理方式服務受害者,而服務人員與受害者比例應至少以一
比三十設置。
(四)鼓勵、培植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共同加入家庭暴力及性暴力防治網絡。
(五)防暴社區化,應廣結社區化的婦女福利中心、外籍配偶服務中心、原住民服務中心等,使其成為家
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的一線窗口
(六)縣市政府社會局應廣開社工師職缺,讓已考上的社工師,經驗豐富且又有意願留在婦保與兒保業務
的優秀人才,優先轉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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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面
(一)保障被害人的安全。
(二)確保加害人必須為其暴力行為負責須接受處罰治療。
(三)改善家庭暴力與性暴力的社區縱容文化與情境。
二、措施面
(一) 組織編制
1. 中央未來規劃:未來政府在組織再造的過程中,應在內政及國土安全部下設「防暴司」,統籌規劃家庭
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性交易防治等,相關防暴業務。防暴司內應有警政、社政、醫療衛生等相關人
員,共同規劃與執行防暴業務。
2. 地方規劃:各縣市婦幼隊至少應與少年隊的組織編制相當,以能承擔日益沈重的防暴業務,此外,尚應
與少年隊專業區分並整合相關業務,而在婦幼隊亦應有社工員的編制,以協助處理資源統整與開發等業
務;而家庭暴力防治官,不僅應專責處理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不應再肩負處理其他業務的責任),尚應
遴選一名儲備警官,平常協助處理防暴相關業務,一方面分擔沈重的防暴工作,一方面也因應家暴官調
動後,業務處理青黃不接的情形。
3. 內政部警政署婦幼保護業務之人力及預算應逐年增加並提高層級。
(二)預算
1. 中央未來規劃:提昇未來防暴司或現在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的「婦幼安全組」預算。
2. 地方未來規劃:新成立的婦幼隊經費預算編列,不僅應隨業務的實質需要而調整擴增,也應比照少年隊
的規模編列。
(三)教育訓練
1. 在職訓練:不論中央與地方的相關訓練,都應朝向雙向交流、分組研討、情境演練、人員規模低於三十
人等形式進行,以避免「訓練等同於休息」的不當情形。
2. 養成訓練:在警專與警大的養成訓練中,應開設選修與必修的婦幼保護專業課程,且不應與其它的課程
合併,以提升警察專業的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知能。
(四)績效考核
應考量家庭暴力與性暴力處理壓力負荷的特殊需要,給予加分或記功獎等實質鼓勵,而非只是辦理表揚而已,以留住優秀人才,此外,亦應從質量並重的角度,調整考核的方向。
(四)設置國家級的防暴研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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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一、政策面
﹙一﹚保障被害人的安全。
﹙二﹚確保加害人必須依法接受懲罰與治療。
﹙三﹚改善對家庭暴力與性暴力的社區縱容文化與情境。
二、 措施面
(一)提升中央與各地檢察署 家庭暴力及性暴力防治預算與人力。
(二)在各地檢察署內,增設立家庭暴力及性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並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家庭暴力
與性暴力被害人提供法律、心理與經濟等相關協助。
(三)檢察官應在「性侵害被害人減少重複陳述方案」中,在第一時間介入訊問,而非使用傳真指揮,讓
被害人花費更多等待的時間。
(四)強化對家暴案件、性暴力及違反保護令的起訴率。
(五)公訴檢察官應加強與被害人的聯繫合作,始能充分發揮打擊犯罪的功能。
(六)設置國家級的防暴研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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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面
推動且落實家庭暴力及性暴力防治教育以及通報工作。
二、措施面
(一)在大學通識教育中,除應開設性別平等教育外,尚應開設有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課程,以及情意
表達與溝通的課程。
(二)提升縣市政府教育局所屬之各級學校,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通報比率以及後續的輔導措施。
(三)強化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的社會教育。
(四)中央與縣市政府,應建構中央與地區性的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教育資源中心。
(五)中央與縣市政府,應定期舉辦相關的研討會,以提昇教師防治之能。
(六)各縣市教育局應普遍設置學校社工人員及心理諮商人員,以從事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業務。
(七)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社教中心、社教站、社區大學等,在既有方案規劃的課程中,融入一定比例
家庭暴力、性暴力防治的概念。
(八)師資培育過程中,增強家庭暴力、性暴力防治及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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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面
(一)結合教育部、勞委會、衛生署經費與人力,投入加害人的家庭安全輔導教育。
(二) 認識多重面向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治療模式的必要性,建立屬於台灣本土治療模式。
(三)修法補助家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的費用。
(四)縮短防暴網路中醫療資源中城鄉差距。尤其應提出對離島、部落等偏遠地區及新移民女性加強服務
及資源連結之計畫方案。
二、措施面
(一)加強醫療人力投入,將家暴與性侵害知能,納入相關學、協會養成訓練及繼續教育項目。研議可行
激勵措施,表彰績優醫院,開發其他資源(如:學校、專業團體)的投入。
(二)提升縣市防治中心醫療小組功能,應由衛生局設置專人辦理事項業務,以解決衛生局兼辦人員因業
務輪調或業務繁重,而延誤個案評估及治療權益。
(三)提升醫療單位有關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通報率。
(四)提升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比例,加強醫療單位與防治中心之溝通聯繫功能,並研修相關法
令以解決加害人保護令過期後之處遇問題。
(五)加強醫院社工的人員比例,其比例依案件比例之增加而增加。
(六)持續辦理專業人員研習會。將家庭暴力、性暴力防治業務列入考核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辦理醫政
業務重點項目,並輔導醫療機構建立院內處理流程及相關協調措施。督導醫療機構加強家庭暴力、
性暴力被害人之醫療照護服務。辦理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人員專業訓練及研討會。
(七)落實家庭暴力與性暴力加害人治療師的認證與保障被治療者的權益。
(八)提升家庭暴力
及性暴力防治治療人員之費用。
(九)由醫療單位協調教育單位介入法務部獄政的補習教育,提昇被治療者之教育程度,以利家庭暴力及
性暴力加害人後續處遇治療。
(十)落實電子監控及其他社區監控相關機制。
(十一)提昇性暴力被害人身心治療的補助。
(十二)增加相關負責業務的單位人力,以專責久任為原則。
(十三)加強責任醫院對被害人之保護服務及採證驗傷程序的觀摩研討。
(十四)將家庭暴力及性暴力防治法規、通報作業及採證作業等事項,納入專科醫師換證所需進修之繼續
教育課程,尤其包括婦產科、家醫科、精神科及急診之醫師。
(十五)相關研究應平衡對加害人與被害人之研究,並應將研究結果回應至實務之診療層面。
(十六)為確實評估並提升家庭暴力及性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之成效,衛生署須研擬追蹤模式 (Follow-up)
調查再犯率,並配合調整療程的內容、時數與頻率,作為改善家庭暴力及性暴力加害人處遇療程
之參考。
(十七)提昇社區健康營造中心之工作人員養成教育、職前以及在職訓練之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知能。
(十八)鼓勵醫療院所增設醫療社工,並促進醫療社工加入家庭暴力及性暴力防治工作。
(十九)依照醫院病患門診量強化醫院社工的比例。
(二十)縮短防暴網絡中醫療資源的城鄉差距,並提出對離島部落等偏遠區域之計劃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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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組織再造方案中,應成立下列組織:
一、行政院應成立性別平等及暴力防治委員會。
二、內政及國土安全部應成立防暴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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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面
(一)增編各部會社工人力。
(二)強化留任與轉任擁有社工師證照的婦幼保護業務資深工作者。
二、措施面
(一)協助各部會與各縣市政府,擴編與妥善運用社工師優秀人力。
(二) 保護性業務應有專職的社工師職缺,應讓考上社工師之優秀人才,得以繼續留任推動保護性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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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面
改善對家庭暴力與性暴力的社區縱容文化與情境,建構無暴力的理想環境。
二、措施面
(一) 在進行政府政策宣導時,應將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列入重點業務。
(二) 倡導媒體自律,避免複製家庭暴力與性暴力,並落實被害人保護。不得暴露性暴力被害人及其家人
之身分資訊及隱私,亦不得以戲劇或動畫方式模擬犯罪情形。
(三) 進行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優秀節目(含戲劇與新聞)選拔並給予獎勵。
(四) 鼓勵節目製作與編製者在角色設定中適時加入家暴及性暴力防治倡導角色,如社工師、心理治療師
等,而不以收視率作為唯一節目製作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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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面
改善對家庭暴力與性暴力的社區縱容文化與情境,建構無暴力的理想環境。
二、措施面
(一)家婦服務中心人力嚴重不足,應開放資格限制,使非原住民專業人員亦可擔任服務人員
(二)加強家婦服務中心與縣市的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的溝通及交流,讓各項資源得以流通及相互支援
(三)加強防暴法規的宣導。
(四)強化與部落外家庭暴力及性暴防治體系的服務能更有效、更快速的進到部落。
(五)增加家婦服務中心的年度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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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面
(一)提升家庭暴力與性暴力的專責專業處理系統
(二)改善軍中縱容家庭暴力與性暴力的文化與情境
二、措施面
(一)應比照美國的制度,在軍中增設社會工作軍官,專責推動家庭暴力、性暴力,以及其他家庭倡導性
方案。
(二)提升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工作經費編列。
(三)心輔官以及社會工作軍官,需任用心理師以及社工師證照的優秀人才,以強化專業能力。
(四)政戰學校心理系與社工系等相關系所,應提供相關的鼓勵與訓練措施,以培育優秀同學能及早考上
證照,以提升防治儲備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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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面
創造適合受暴婦女與弱勢家庭,多元且安全的就業環境與機會。
二、措施面
一、獎勵企業並與其合作,開發適合弱勢家庭與受暴婦女的就業機會與方案。
二、獎勵學界或民間團體,加強研究 與開發 適合弱勢家庭與受暴婦女的就業方案計畫。
三、建立受暴婦女與其家庭,其就業訓練與進入就業體系後的工作與生活適應相關措施。
四、強化就業與社福系統的連結,以確保受暴婦女與弱勢家庭,獲得應有的協助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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