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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組織條例增設「動物保護處」提案成案
 
時  間: 2006 年 9 月 18 日
內  容:

 本院蕭美琴、謝欣霓、蔡其昌、沈智慧、田秋堇委員等 39 人,有鑑於目前「動物保護」政出多門、事權不一,未能超然獨立,無法因應因社會進步所衍生之動物保護問題。故為使政府動物保護政策真正落實,並使有專責處室掌理此項領域之業務,充分保障動物權及落實保護動物福利之政策。爰擬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設「動物保護處」及所掌理職務等相關規定。

說明:    
  一、 多年以來我國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政出多門,未能超然獨立,更無法因應社會發展所衍生之動物權保護問題。 目前關於動物保護之規範,係散落於各種法規之中,如: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管理法 或規則中,並由農業委員會眾多部門中混合管理,並無一處室為全權職掌。 而經常所見在海邊擱淺的鯨魚、 海豚 … 等動物之救助,皆是由民間動物保護團體第一線予以相關救助及診療,農委會並無於第一線發揮其所 屬此領域職權之行使。其主要原因在於「動物保護」並無專責單位來職掌,使農委會相形之下有怠忽職守之 嫌。
  二、 再者,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中,有多數動物保護之政策及落實係隸屬於畜牧處下轄的「畜牧行政科」為管理。但就一般社會通念之認知,「畜牧」之主要意旨係在「 管理輔導畜牧事業,防範畜牧污染,並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並無任何與動物保護領域有相關連之處。而在其目前畜牧處之專業知識、技能、人員素質上實無法兼顧動物保護此種需專業人員來職掌之領域。故成立一個超然獨立之動物保護處室乃是民間動物保護團體與多數愛護動物人士亟欲達成之目標。
  三、 於本次修正草案中第十條之一,明文規範將所有與動物保護領域相關事宜,成立一專責「動物保護處」進行監督、管理。將原本分散於農委會處室所職掌之職務,整合、統一事權由「動物保護處」為掌理。條文中除規範現行畜牧處所掌之職權,更增加關於動物節育(數量控制);寵物業、繁殖業及寄養業之管理; 協調及鼓勵休耕或廢耕土地出租為流浪動物收容場所;執行動物保護法中之各委員會所做之決議; 動物食品安全、品質之監督及消費者相關權益之維護;動物保護政策、計畫及相關事項之宣導 … 等事項。以符合世界潮流之動物保護精神。
   

提案人:

蕭美琴、謝欣霓、蔡其昌、沈智慧、田秋堇 5 位
連署人: 曹來旺、黃宗源、許榮淑、黃偉哲、陳銀河、王幸男、陳景峻、林淑芬、陳朝龍、彭添富、鄭運鵬、陳明真、李鎮楠、沈發惠、陳秀惠、陳瑩、杜文卿、林岱樺、藍美津、潘孟安、湯火聖、羅世雄、盧秀燕、孔文吉、徐中雄、紀國棟、邱鏡淳、林鴻池、林正二、羅明才、洪秀柱、蔡家福、李永萍、江義雄、 34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