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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相關] 立院經濟能源委員會通過動保法修正案,逕付二讀

關心動保法的大家:

好消息!!! 立法院經濟能源委員會今天早上通過動保法修正案,不用朝野協商,逕付二讀!!!!!

在此,我們特別感謝吳明敏委員(及其助理虹汶)、賴幸媛委員、田秋堇委員、鄭朝明委員、鄭國忠委員、王塗發委員等全力的支持,也感謝農委會畜牧處的人員、動保團體代表們、黨團法案負責人在此法案內容的諮詢、條文的修正撰寫、議事規則講解、委員的遊說等各方面的協助。

我們希望近期可以排入院會議程,並三讀通過。

條文的內容目前交由委員會議事人員處理中,以下是今天動保法修正案的主要要點摘要說明。

動物保護法部分修正草案提修正動議要點說明

(民國96年12月6日)

動物保護法係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為立法意旨,施行迄今已逾九年,鑒於動物虐待及違法情事持續發生,為達遏阻效果,並為健全及改善我國寵物、經濟動物及實驗動物之管理環境,在彙納民間之修法意見、行政部門實務面需求及行政能力後,特針對蕭美琴等6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出此修正動議,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寵物繁殖場、虐待、運送人員、屠宰從業人員之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飼主管領動物時,對該動物法定傳染病防治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動物運送人員應接受職前講習與在職講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增訂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增訂任何人不得因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目的情事,宰殺犬、貓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以及販賣其宰殺後之屠體。(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增訂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人道屠宰作業講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增訂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之動物捕捉方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ㄧ)

八、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課程綱要外,不得進行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九、增訂地方政府得考量開放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及使用。(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ㄧ)

十、修正應申請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經營許可之範疇,由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修正為特定寵物,並明定寵物繁殖場之相關配合事項及經營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增訂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評鑑查核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ㄧ)

十二、增訂買賣特定寵物之來源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三)

十三、增訂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進行廣告行銷宣傳及買賣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三)

十四、增訂設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修正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之稽查場所。,並將動物保護業務列入主管機關預算編列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五、增訂對嚴重虐待或傷害動物者,或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者之罰鍰處罰。(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六、修正提高罰鍰額度,增加處以影響其名譽之裁罰。另增訂使用禁止方法捕捉動物、動物運送人員未依規定接受職前及在職講習、寵物繁殖業者未符繁殖作業、特定寵物買賣來源未自合法管道提供、業者於媒體廣宣未標示合法許可證號及寵物買賣時拒未提供購買者寵物資訊文件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七、增列對情節重大之動物遭受嚴重虐待或傷害案件,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動物,以進行緊急救援與照護。另對違法者除逕行沒入其管領之動物外,增加禁止其至公立動物收容處所認養動物及申辦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之權利。(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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