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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留學生兵役問題知多少?!
時  間:2002年4月16日(星期二) 上午10:30
地  點:立法院第一會議室(群賢樓一樓)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蕭美琴國會辦公室

協辦單位:
      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段宜康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鄭國忠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劉世芳國會辦公室

列席來賓: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科 高科長國亮tel:2343289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科 徐科長美新tel:23432906 fax:23432908
     內政部役政署 卓專門委員煥新ext.432
     內政部役政署 柯督察紋泯tel:049-2394439fax:049-2394429
     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 何主任榮村tel:23718160 fax:23611598
     內政部國籍行政科 蕭專員成洽tel:23565096 fax:23566474
     僑委會 劉主任連華tel: 33432919
     台北市政府兵役處 杜科長英輝tel:23650611 fax:23673072
     台北縣政府兵役局 康科長惠瓊tel:29680101ex.16 fax:29653412
     中華民國留學生家長協會 黃秘書長育旗tel: 28263637 fax:28263728

公 聽 會

當出國留學成為潮流,而留學生年齡又有愈來愈年輕化之趨勢下,不論是因移民、父母應聘出國、或是為提昇自我之競爭力,而成為小留學生,也不論最終是否成為他國公民,為數不少的小留學生和家長們總面臨程度不一的「兵役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困擾?現行法令是否有缺失?國籍法、兵役法、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護照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令之灰色地帶,如何釐清?如何兼顧公平正義原則?現行兵役制度是否應做調整以因應國籍政策?目前相關法令規定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義?等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議題:

1.小留學生面臨兵役問題之不同類型案例探討。
2.取得他國公民身份之小留學生回國工作,面臨兵役問題如何處理?申請放棄原有國籍,以便落實單一國籍制度?或在小留學生重返國門前,在外館申請簽證時,政府部分應確切落實告知相關法令之程序正義職責?
3.役政署與入出境管理局間之資訊連結是否健全?
4.如何解決小留學生滯留國外,有家歸不得之窘境?
5.現行法令措施尚有何缺失?如 何兼顧公平正義原則並避免人才排除條款?

小留學生面臨兵役問題公聽會摘要

小留學生面臨兵役問題之類型

類型1:
15歲前出國,典型小留學生,隨後取得他國國籍和身分,擁有雙重國籍,回國時以外國人身份入境,並應聘從事科技業工作,至今逾三年。因回台後並未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而引發服役問題。
類型2:
15歲以後,18歲以前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並到台灣學制相同之國家求學。在滿19歲當年12月31日前取得四年制以上大學之入學許可證明,並入學就讀。在求學過程中持入學許可證進出台灣,但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完成學業後回到台灣仍須服兵役。
類型3:
15歲以後,18歲以前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並到與台灣學制相同之國家求學,因台灣學制問題,延後一年就讀小學(依據國民教育法第8條規定:國民小學入學年齡當年度9月1日滿六足歲為就學基準),無法在滿19歲當年12月31日前取得四年制以上大學之入學許可證明,因此觸犯兵役法及相關規定,須長期居留在他國,無法回台灣省親。
類型4:
15歲以後,18歲以前持台灣護照出國留學,並到台灣學制相同之國家求學。但是語文能力不佳,需在語文學校就讀一年以上,所以無法在滿19歲當年之12月31日前取得四年制以上大學之入學許可證明,因此觸犯兵役法及相關規定,須長期居留在他國,無法回台灣省親。
類型5:
15歲以後,18歲以前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但到與台灣學制不同之國家求學。求學過程並無中斷,但無法在滿19歲當年12月31日前取得四年制以上大學之入學許可,因此觸犯兵役法及相關規定,須長期居留在他國,無法回台灣省親。
類型6:
15歲以後,18歲以前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在滿19歲當年12月31日前取得四年制以上大學之入學許可並入學就讀,同時也取得第二國之公民權,從此決定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他國之護照進出台灣,且在進入台灣前不到僑委會登記,因此無兵役之限制問題。
類型7:
15歲以前出國,已取得第二國之公民權,擁有雙重國籍身份,並決定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他國之護照進出台灣,且在進入台灣前不到僑委會登記,因此無兵役之限制問題。
類型8:
因父母在國外攻讀學位(或應聘)期間所生子女就地取得他國國籍之身份,隨後返台服務,其子女亦主動登記中華民國籍,15歲前必須出境,否則就業與服兵役間存在著選擇性矛盾。
 
 
教育部以學制問題箝制學生自由選擇就讀學校的權利?

「中華民國留學生家長協進會」秘書長黃育旗說,為何學生出去就讀外國承認的學校,例如二年制的社區大學,我國教育部卻因國內沒有相同學制,就不願意承認,硬要規定別人就讀四年制大學。他強調,在「役男出入境管理辦法」制訂前,我國曾以行政命令規定,學生到外國就讀,不管是唸高中或唸別的學校,只要取得在學證明,就能以類似國內的緩徵措施來延緩兵役問題,想不到後來竟修改了「役男出入境管理辦法」,來箝制學生自由選擇就讀學校的權利。

 也就由於這個新辦法,許多在國外唸書的孩子,也許是先唸語文學校、或因為小學晚入學的種種因素,造成無法在外國繼續求學,而必須面對國內兵役壓力。該協進會曾就此點向政府單位查詢,主管單位之一的教育部,卻以國內並無二年制社區大學學制為理由,駁回了留學生家長的申訴案,讓很多家長只得徒呼負負。

國籍、戶籍之法律規定:

依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國籍法規定我國允許雙重國籍,依法對出境兩年的國民代辦遷出國外,是暫時遷出不是戶籍消失;要放棄國籍必須內政部核准才算放棄國籍。

喪失國籍有幾個原因:經內政部許可、被外國籍父親認領、母親是外國人本國籍父親沒有認領者、外國人之養子女、以上未成年之子女可依法放棄國籍,二十歲以上自願取得他國國籍者可依法放棄國籍。

留學生的兵役問題:


但男子滿十五歲以上之役男未服役者不可放棄國籍。有中華民國護照沒有中華民國戶籍者,在國外出生的小孩,父親取得僑居國外僑民身份者,都得得依法服兵役。

滿十八歲的12月31日前出境,滿十九歲的12月31日前取得他國國籍的男子除外。

總之,我國籍國民,不管是在他國出生或者十五歲出國的留學生,十九歲入境、或已完成學業未取得國籍者,須要在學証明否則回國就要履行服兵役的義務。

立法委員意見:

蕭美琴立委指出,目前我國小留學生面臨的兵役問題大致有二類,一是受教權問題,一是雙重國籍問題。受教權部分,根據我國民國87年6月制訂的「役男出入境管理辦法」規定,所有負笈國外就讀的留學生,必須在19歲當年的12月31日前,取得四年制學術大學的就讀證明。至於,就讀其他外國的專科學校、2年制社區大學、語文學校等一律不與承認為「緩徵」之理由,出國唸上述學校學生就面臨了「服兵役」的問題。

  各政府部門依法辦理我國男性國民服兵役義務,內政部役政署與入出境管理局間已經建立緊密連線作業,除非放棄國籍,包括我國駐外人員之子在內,都得依法於四十歲前服兵役。
這是母法的問題,這個法律的束縛太大,不是用辦法可以解決的,因此,考慮修改以下法律條文:兵役法36條,兵役法第48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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