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司
1. 已委託學界研究訂定專法,但該研究計劃至明年 4 月才結束。
2. 原草案中所訂定之 3 要 8 不措施及 4 項履約保證,業者表示執行上有困難,目前希望能朝保險方向進行,預
計在 12 月前作出內容修正。
3. 商業司立場是,履約保證的方式,希望參考日本的做法,提撥部分保證金。
4. 針對上述種種問題,會盡快在年底前提出因應對策。
二、消保會
1. 商品禮券目前發行總量不會逼於 500 億,影響重大。
2. 原草案中訂定之 4 項履約保證,並非訂死的條款,消保會也願意接受業者任何形式的履約保證,只要業者能
向消費者保證「禮券不會變壁紙」。
三、業界
1. 百貨協會
(1). 原草案盡消保會與百貨業者討論擬定,應該將範圍擴大至超商、量販店等業者。
(2). 百貨業由於專櫃繁多,其禮券糾紛如何歸咎?草案中並無相關規定,建議該法規的通用性應該增廣。
(3). 難以達成該履約保證:
A. 週年慶期間,禮券快速兌換成商品,然卻規定要保證至少 1 年,該時間成本太高,又如小百貨發行的
額度低,成本太高,沒有銀行願意承接。
B. 若朝保險方向進行,被保險人為不明特定對象,難以逐一紀錄,不容易承作。
C. 該履約保證規定至少保證一年,然目前市場上有很多不同型態的儲值卡 ( 如 iCASH 卡 ) ,難以符合此規
定。
2. 家樂福
(1). 該措施難以避免禮券遭偽造引發之糾紛。
(2). 同業同級的業者該如何認定?目前並無官方認定之「 5% 」之市占率資料。建議可採行資本額認定制。
3. 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
(1). 政府單位應採「可行性」的措施。
(2). 資金放信託專戶之措施,建議以公司法人提供擔保取代之。
(3). 履約保證究竟應向何機關報備?目前並無相關規定。
四、銀行局
1. 針對該履約保證方式,銀行業者表示可承作,銀行公會支持此業務,然細節需再討論並加以規範。
2. 目前各相關單位並未和銀行溝通此細節,銀行方面認為碩採用「卡」的方式,可與銀行直接連線,也許比較
可行。
五、保險局
1. 根據保險法第 95 條之 3 規定,需記載被保險人姓名,若要將保險機制納入履約保證中,可能涉及修法問題
六、消保會回覆
1. 該不得記載事項中所謂不找零,指 1000 元的禮券,若消費者消費了 800 元,業者不能告訴消費者該 200 元
作廢。
2. 禮券可能遭偽造,業者應自負防偽措施。
3. 希望商業司盡速公告實施。
七、結論
1. 商業司承諾 94 年 12 月公告 。
2. 保險局承諾研議如何不修法將保險機制納入商品旅券之履約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