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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
時  間: 2006 年 3 月 24 日 AM 10:00-P.M.12:00
 
地  點: 立法院 紅樓 201 會議室

主辦單位: 立法委員蕭美琴國會辦公室

與會人員:
主持人:
蕭美琴委員

  出席人員:
 
【政府代表 】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內政部戶政司
法務部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學者及民間團體】
台大法律系 陳昭如助理教授 台灣人權促進會 童楚楚、夏倬慧專員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陳宜倩助理教授 婦女新知基金會 曾昭媛秘書長、黃嘉韻主任
美麗少年工作室 陳俊志導演 同志諮詢熱線 巫緒樑主任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曾恕敏牧師 台灣同志人權協會  
性別人權協會 王蘋秘書長、陳俞容主任 台灣同志遊行聯盟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林以加秘書長 女同志媽媽聯盟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何秀鏡副理事長 台灣女同志拉拉手籌備會  
…等等相關團體
內  容:

隨著現今國際社會人權意識高漲,許多先進國家在於保障同志權利這個領域,已先後制定了相關法律規範,尤其 去年( 2005 ) 12 月 5 日 ,英國開始實施了「同志伴侶關係法」 ( Civil Partnership Act ) 的規定,這無非對台灣的同志更有了激勵的作用。但這也讓我們思考台灣同志究竟需不需要一個「合法化的婚姻」? 台灣政府對此議題是否應有更多的關注,並為保障同志人權,而須有相關的立法誕生。

蕭美琴委員表示同志並不是次公民,外界不應該剝奪他們本來就享有的權利。
 

在本次 公聽會中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內政部戶政司、法務部及教育部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政府官員更是表示,一切遵照法律的規定,政府部門對此並沒預設任何立場。對於一切對同志人權的輿論、抑是否用立法方式來給予規範或保障,皆是樂觀其成的。法務部林建宏科長更表示,「人權基本法」草案將於下週重新彙整各相關部門意見,儘速送交行政院院會審議,屆時「人權基本法」的進度及內容將會更加明朗化。

蕭美琴委員表示,『賦予同志婚姻的權利並不會對異性戀者有任何權益上的剝奪』。同志並不是次公民,外界不應該剝奪他們本來就享有的權利,並用一種歧視、有色的眼光來看待他們。此外,在修法的種類上,我們應採行對同志最有利的方式直接做規範。如:從民法親屬篇中直接做法律上的修正,修訂成立婚姻關係的性別定義。對此,社會各界學者及民間團體亦一致贊成應賦予同志一個合法的婚姻權,不論是以另外一種形式規範的「同志伴侶法」或是在民法親屬篇中直接將條文做修正,皆是一種肯定同志人權的方式。同志諮詢熱線巫緒樑主任表示,「同志不是一個說明詞,同志更不是美化政府的形容詞」。政府不應該用一種呼口號的方式來片面叫喊同志人權的提倡。 在憲法平等權的概念下,同志本來不應該因為身份的關係而被剝奪某些權利 。性別人權協會王蘋秘書長亦說明,同志只是性傾向和一般人不同罷了,他們是正常人,是台灣的公民,而在台灣的所有公民更是沒有分等級的。對於同志而言,婚姻不是唯一的權利,只是一個選項,但是這個選項卻不在同志身上。

附      件:   會議記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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