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 容:
隨著現今國際社會人權意識高漲,許多先進國家在於保障同志權利這個領域,已先後制定了相關法律規範,尤其 去年( 2005 ) 12 月 5 日 ,英國開始實施了「同志伴侶關係法」 ( Civil Partnership Act ) 的規定,這無非對台灣的同志更有了激勵的作用。但這也讓我們思考台灣同志究竟需不需要一個「合法化的婚姻」? 台灣政府對此議題是否應有更多的關注,並為保障同志人權,而須有相關的立法誕生。
 |
蕭美琴委員表示同志並不是次公民,外界不應該剝奪他們本來就享有的權利。 |
| |
在本次 公聽會中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內政部戶政司、法務部及教育部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政府官員更是表示,一切遵照法律的規定,政府部門對此並沒預設任何立場。對於一切對同志人權的輿論、抑是否用立法方式來給予規範或保障,皆是樂觀其成的。法務部林建宏科長更表示,「人權基本法」草案將於下週重新彙整各相關部門意見,儘速送交行政院院會審議,屆時「人權基本法」的進度及內容將會更加明朗化。
蕭美琴委員表示,『賦予同志婚姻的權利並不會對異性戀者有任何權益上的剝奪』。同志並不是次公民,外界不應該剝奪他們本來就享有的權利,並用一種歧視、有色的眼光來看待他們。此外,在修法的種類上,我們應採行對同志最有利的方式直接做規範。如:從民法親屬篇中直接做法律上的修正,修訂成立婚姻關係的性別定義。對此,社會各界學者及民間團體亦一致贊成應賦予同志一個合法的婚姻權,不論是以另外一種形式規範的「同志伴侶法」或是在民法親屬篇中直接將條文做修正,皆是一種肯定同志人權的方式。同志諮詢熱線巫緒樑主任表示,「同志不是一個說明詞,同志更不是美化政府的形容詞」。政府不應該用一種呼口號的方式來片面叫喊同志人權的提倡。 在憲法平等權的概念下,同志本來不應該因為身份的關係而被剝奪某些權利 。性別人權協會王蘋秘書長亦說明,同志只是性傾向和一般人不同罷了,他們是正常人,是台灣的公民,而在台灣的所有公民更是沒有分等級的。對於同志而言,婚姻不是唯一的權利,只是一個選項,但是這個選項卻不在同志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