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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迷信純種狗,業者也利用這樣的消費心理,以血統書抬高寵物「身價」。但血統書既不保證動物健康,也無法保障品種純正。昨﹝ 14 ﹞日臺北縣消保官、犬髖關節狗友會及受害飼主召開記者會,指出許多民間犬業團體濫發血統書,造假情形嚴重,民眾高價購買的很可能是罹患遺傳性疾病的狗,業者及相關協會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罪嫌。農委會則表示目前血統書無法可管!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日再公佈進行多時的電話訪查錄音,揭開台灣各大「犬協」不看狗、不查證,只要交錢就可以拿到血統書的怪現象,除了呼籲立法院加快動保法修法腳步,落實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制度外。並呼籲全國檢調單位加入調查,正視另一個利用「活體動物」來欺騙消費者的嚴重社會問題。
據研究會調查,向內政部登記成立的台灣省育犬協會﹝中華民國育犬協會﹞、中華全犬種協會、台灣畜犬協會、中華民國寵物協會,以及地方性團體新竹養犬協會,均有收費開立血統證明書的「業務」。除了台灣畜犬協會要求在初次開立血統書前,須將狗帶至狗展,繳交鑑定費 500 元後,交由協會審查員目視鑑定外,其他協會只要繳費加入會員,即使小狗的父母都沒有血統證明書,各家仍有變通辦法。其方式大致有下述四種:
1. 可借用其他會員種公、種母資料(台灣省育犬協會,即「中華民國育犬協會」)
2. 可借用其他會員種公血統書或買已死種母的血統書來造假(中華全犬種協會)
3. 有任何一家開立的種公種母血統書,不用看狗也可直接開立血統書(中華民國寵物協會)
4. 可借用其他會員的種公種母資料來開立,或自己編纂也可以。﹝新竹養犬協會﹞
以上各該協會均不需要看狗,也不需到現場查核。只要申請者加入為會員,繳交會費每年 1,200~2,800 元不等;再加上犬舍登記證約 300~400 元,血統書每張 100~200 元,即可辦理所謂「犬舍登記」,並開立血統書。曾有業者估計台灣每年出生幼犬約 30 萬隻,申請血統書數量約 10 萬張。另農委會公布合法登記寵物業者數量全台現有 1,289 家,估計約只有全台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的 10 分之 1 。保守粗估犬業團體造假開立血統書每年即可收入 5 、 6 千萬元。
其中台灣畜犬協會號稱不承認其他犬協的血統書,但如將公母種犬送往鑑定,取得種犬血統書後,爾後所生的小狗,都可以開立該種犬後代的血統書,不需再看過。看似嚴謹,卻仍有缺失。
繁殖業者或個體戶取得血統書後,不論幼犬是否為純種,或健康是否有保障,價格立刻水漲船高,如果犬業相關協會濫發血統書有偽造文書、詐欺之嫌,繁殖買賣轉售將血統書賣給消費者等於也是共犯。而消費者在買到血統不純,且可能不健康的寵物後,如果缺乏照顧犬隻的愛心與耐心,或是經濟能力無法負擔醫療費用,很可能就會將狗丟棄,造成社會問題,最後再由政府與全民來收拾爛攤。
雖然農委會表示,目前無相關法令可管,要求「民眾不要迷信血統書」。但是現行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並沒有所謂「犬舍登記」規定。而根據動保法第 22 條第 2 項訂定的「寵物業管理辦法」則在第 11 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對寵物業者,得派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稽查其設施及寵物管理情形,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另根據動保法第 19 條第 3 項訂定之「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則在第 9 、 10 和 11 條中分別規定「 民間機構、團體申請為寵物登記之登記機構者,應檢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民間機構、團體申請為寵物登記之登記機構,應由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勘查合格後,始得辦理委託契約。 」、「 民間機構、團體受委託為登記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年度辦理各項登記之件數及飼主資料,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
上述犬業團體實質上等於「受理」繁殖買賣業及其新生犬隻的「登記」,並收取費用,卻以「血統書、犬舍登記」名義規避法令管轄,形同寵物管理超大漏洞。更何況其中「中華民國育犬協會(台灣省育犬協會)」還曾接受農委會補助「推動動物保護計畫」( 94 、 95 年分別為 20 萬 2 千元及 25 萬 2 千元)。中央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理應主動調查是否涉及不法,或損及政府公權力,並應積極推動修改動物保護法及繁殖買賣相關法規以維護飼主及動物權益。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犬髖關節狗友會特別呼籲立法院儘速修訂動物保護法,加強、落實繁殖買賣分業管理。包括:建立公母種犬登錄制度,建立遺傳疾病篩檢合併健康證明制度等。
雖然多數犬業團體濫發血統書,但動保團體表示「中華民國愛犬美容協會」在訪查中清楚說明「無法開立」,並直言那是「造假」,且「現已不做此項服務。」難能可貴,值得肯定。
立法委員蕭美琴、田秋堇則回應表示,目前「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經反應民間團體的訴求,包括增列第 22-1 條「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及寄養業者許可,以一年為限。未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相關規定,或查核紀錄優良者,得更新之。 … 」第 22-2 條,「 … 繁殖場應製作繁殖、買賣記錄,保存完整,並須提供相關官員或經授權前往調查之人員查閱。繁殖業者不得直接或間接將犬隻販售交付給未取得許可之寵物買賣業者或寄養業者。」第 22-3 條,「寵物買賣所販售犬隻來源,需為合法繁殖場、或其他合法、且領有合格證照之寵物店。寵物店所販售之寵物須符合動物健康條件(包括「遺傳疾病篩檢」),且應配戴本法或其他法令所規定之標示。」透過增訂條文,以每年一證管制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業者,並主動查核是否保留繁殖、買賣記錄,及確保寵物健康,建立寵物繁殖、寵物分業管理制度,與商業倫理,未來民眾不需再依賴血統證明書來證明寵物的健康、品種。
動物社會研究會同時呼籲民眾勿迷信純種犬,應以認養代替購買,幫助更多無辜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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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委員蕭美琴、田秋堇回應表示,目前「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經反應民間團體的訴求,未來民眾不需再依賴血統證明書來證明寵物的健康、品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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