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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法律修正案
時  間:2006 年 10 月 04 日

發佈單位:蕭美琴國會辦公室

內  容:

本院 蕭美琴、田秋堇、蔡其昌、李昆澤委員 等60人,針對日前所發生之虐貓案件,暴露目前之「動物保護法」
相關規定,除無法及時救援受虐動物且本法所規範的罰則亦皆係屬行政罰之範疇,難以有效赫阻虐待動物行為。
此外,在其他相關的動物保護部分之事項,如:繁殖業之定義、各動物保護委員會之權限、常業運送動物人員證
照之取得、屠宰經濟動物人員證照之取得、嚴禁捕獸夾之不當使用及公民訴訟之提出 … 等等亦應明定,以使此
法更趨完備。為此,特提出「動物保護法」法律修正案。

說明:    
  一、 目前世界上對於動物保護的觀念逐漸提升,「動物保護」之觀念不但為世界之普世價值,更促使著人民在道德上有更深的期盼。就德國對「動物」之觀念而言,動物在德國法制序中的地位,已經被認為是一種具有類似於人類的痛覺,故人類並不能如同對待一般物品一樣,任意地處分及交易動物,而係必須遵守相關動物保護法令之限制。此外,若無合理的依據,亦不能對動物加以殺害或虐待,違反者甚至會遭到刑罰。再者,動物遭遇到生命及健康之危害時,人類也有進行通報與保護之義務。另就英國保護動物之概念來看,英國係一個對生命極為尊重的國家。不但從歐盟公約中制定強化動物福利的條款,規定各會員國境內關於動物運輸、實驗研究、國內市場販賣與農業用途等法規,均應力求全面契合保護動物福利之立法精神。故世界先進國家事實上已經對於動物保護有相當深的著墨及訂定相關之法律。
  二、 自 1998 年「動物保護法」公佈施行以來,已歷經 7 年多的時間。在如此長的時間中,隨著社會潮流的變遷,此法於某些規定上確已不敷使用。就目前所施行的動物保護法而言,關於寵物販賣業者之權利義務、動物所有者或占有者之責任、動物殺傷、虐待等事項皆未被完整規範於其中。造成動物權利及福利不受重視,且屢遭侵害,我們必須承認這部「動物保護法」僅有虛名卻無實際有效的制裁、赫阻之用。
  三、 在本次「動物保護法」之修訂中,最主要之部分乃係針對將虐待動物等相關罪刑訂入刑事罰則。日前所爆發之虐貓案件,引起社會上極大的反映與騷動。藉由這個事件,並不難發現,目前台灣的「動物保護法」中,往往由於受限其他法律之規定,無法於第一時間內做出救援受虐動物之行動。而於本法所規範的罰則亦皆係屬行政罰之範疇,違反此法僅罰款了事,並無有任何刑事責任之懲罰與承擔。而將虐待動物賦予刑事責任,不但可使警方有充分職權介入取締施虐者接受刑事制裁,更可使受虐動物於短時間內獲得救援並予以妥適之安置。此外,更於本次修法中增訂繁殖業之定義、各動物保護委員會之權限、常業運送動物人員證照之取得、屠宰經濟動物人員證照之取得、動物保護警察之設置、禁止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交換或贈與、動物出入公園綠地之權利、 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及寄養業者許可之定期更換與查核、 嚴禁捕獸夾之不當使用及公民訴訟之提出 … 等等有相關新增規定。其中,動物保護警察之設置,更係為一項進步之發展。不但賦予動保警察有稽查動物虐待、開立罰單並可配合動物保護員 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其目的不但在於促使我國對於動物權利及福利之提升,更是引領我國加入世界先進國家之流。
  四、 綜上所述,為促進動物權利之提升、尊重動物及其所應享有之福利,政府應重視學校教育,教導學生應當尊重動物,並提供學校關於寵物、野生動物、農場動物等議題之教材內容,藉此改變新世代對於動物之態度與行為。再者,政府亦應從消極的「處理動物虐待案件」之立場轉化為積極「預防動物虐待與遺棄」之概念。並於社會的各個層面推廣動物與動物權之觀念,方能提高民眾參與及支援動物保護之意願。
   

提案人:

蕭美琴、田秋堇、蔡其昌、李昆澤 等4人
連署人: 莊碩漢、王塗發、盧天麟、黃宗源、潘孟安、郭玟成、杜文卿、顏文章、王世勛、王幸男、陳啟昱、陳瑩、陳秀惠、陳明真、曹來旺、林樹山、高志鵬、薛凌、管碧玲、唐碧娥、沈發惠、黃劍輝、鄭國忠、黃昭輝、謝欣霓、黃偉哲、李文忠、余政道、吳秉叡、吳明敏、張俊雄、林淑芬、彭紹瑾、彭添富、陳景峻、許榮淑、張慶惠、陳銀河、曾燦燈、張麗善、朱鳳芝、陳朝容、黃義交、劉盛良、邱鏡淳、趙良燕、李永萍、謝明源、林建榮、盧秀燕、顧崇廉、呂學樟、王昱婷、黃志雄、紀國棟、林正二 等 56 人

附  件: 動物保護法修正案說明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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